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
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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