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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四條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 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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