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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