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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