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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