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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五條(附件文書之章戳)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 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或以 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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