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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五條
槽化島緣石 槽化島如不兼作防護島時,甚緣石高度不宜超過一0公分,如兼作防護 島時,其緣石高度以二0公分為準,其寬度並得少於二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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