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
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
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
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
記。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