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設備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 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起租日至停租日間不滿一個月者,除本 規則另有最短租期規定按其最短租期計費外,應以一個月計收租費。 電話設備之租期,本規則未規定最短租期者,電信總局得視其業務性質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