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4
人,瀏覽人次:
90730285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六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依左列規定: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 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深井應定期在枯水期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 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