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深井安全抽水量依左列規定: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
      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深井應定期在枯水期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
      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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