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
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
    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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