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