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
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
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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