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依無閉塞運轉時,其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並應注意前方
  有無妨礙;如施行隔時法或響導隔時法前,依規定運轉單行機車或有旅
  客乘坐之機動車時,並應在必要時鳴永短急汽笛聲數之號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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