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
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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