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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八條(公告前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申請)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 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 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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