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
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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