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機動車或電車組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在進行方向前部以外之駕駛台駕駛
  時,其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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