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種確效及驗證作業完成後,各合格事項應以適當方法及措施予以監控
  維持。當此等方法或措施有須更改時,應由確效權責單位先對擬改用之
  監控方法進行評估,如可能對產品品質有顯著影響時,應進行再確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