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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九條
各種確效及驗證作業完成後,各合格事項應以適當方法及措施予以監控 維持。當此等方法或措施有須更改時,應由確效權責單位先對擬改用之 監控方法進行評估,如可能對產品品質有顯著影響時,應進行再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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