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
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
法庭得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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