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隧道寬度。
  隧道寬度應按所設車道數與每車道之寬度另加緣石及人行道之寬度設定
  ;如為單車道者,其車道淨寬度不得少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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