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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九條
電力機車因故在進行向之後部駕駛台駕駛時,其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四 十五公里。 柴電機車除S型外,單獨逆向運轉時或逆向掛於列車前端運轉時,其速 度均不得超過每小時八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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