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就職後函
  請國民大會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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