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就職後函 請國民大會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