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設置檔案典藏場所及設備,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
房設施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管理維護檔案,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相關規定
,防止蟲、鼠、水、火、煙、光、熱、塵、污、黴、菌、盜及震等之損壞
。
〔立法理由〕
考量檔案保存技術發展快速,為維法規修訂彈性,業將相關技術作業面與
操作流程併入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適時更新,且檔案保存技術規範
業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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