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檔案典藏場所及設備,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 房設施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管理維護檔案,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相關規定 ,防止蟲、鼠、水、火、煙、光、熱、塵、污、黴、菌、盜及震等之損壞 。
考量檔案保存技術發展快速,為維法規修訂彈性,業將相關技術作業面與 操作流程併入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以適時更新,且檔案保存技術規範 業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