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處收支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設置標準之訂定及其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九、關於本處財物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廢及員工薪津表冊編
      製事項。
  十、關於本處檔案管理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廳舍及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四、關於圖書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協調、審查及管理與資訊系統
      之設計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十五、關於各種資訊硬體設備及軟體之租購、維護與使用技術之諮詢開
      發等事項。
  十六、關於業務自動化、辦公室自動化之設計與推動事項。
  十七、其他不屬各課室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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