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
  前條規定層報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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