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
  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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