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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 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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