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 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 畫內配合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