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機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查核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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