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
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
格者,得按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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