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
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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