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
  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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