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 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