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
      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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