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及隨同返國之配偶所需之機票,由原派機關統一購買
  或經報准後自購。機票票根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購票證明
  繳交原派機關報銷,否則追繳全部價款。
  前項人員不得自行辦理機票退票、退費、變更航程或降等。其確有變更
  航程必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
  航程,不得擅自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其確有
  降等必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按降等後最直接航線往返航程票
  價核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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