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核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
  合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得按四捨五入計收,並函報外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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