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依本辦法作成文書,應使用外交部所核定之對外名稱及職 稱。簽名時,亦同。 外交部應將駐外館處之對外名稱、館章拓模及領務承辦人員之簽字樣本 ,通知國內有關機關。 國內機關對經駐外館處驗證或作成之文書仍有疑問時,得請外交部覆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