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
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
    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
    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
    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
    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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