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請求引渡之締約一方,非經締約他方之同意,不得對被請求引渡之人追
  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罪行;亦不得將其再引渡予第三國;但
  被請求引渡之人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自願在請
  求國居留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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