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引渡之締約一方,非經締約他方之同意,不得對被請求引渡之人追 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罪行;亦不得將其再引渡予第三國;但 被請求引渡之人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自願在請 求國居留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