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退伍,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指服滿現役年限退伍者。
  二、病傷退伍:指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三、依額退伍:指員額過剩,經檢討應予退伍者。
  四、因停退伍:指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撤職停役自停役之日起逾
      一年經申請不合回役;或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逾三年而
      未回役;或雖未逾三年而將屆服役限齡已無回役之可能者;或外職
      停役經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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