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
,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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