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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 十情形者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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