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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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