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殘
  廢等級與給付金額表)所列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
  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
  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等級
  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
  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
  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
  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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