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有短裝、溢裝情事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進口電子零件,其體積細小、點數困難,如實到之數量超過所申報
之數量未逾百分之十者,概依溢裝處理,免按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二、進口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溢裝情事,
經向監管海關報備者,不論是否業經進口地海關開驗,概予承認,
准核實登帳,免按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三、進口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
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
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監
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如其實到數量短少已逾
上開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後一個月內提供公證行報告及發貨
人證明函電等有關證件,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
實者,准予比照關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
原裝,或准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保稅工廠進
口原料準用之。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口
保稅物品,有短裝、溢裝情事者,比照保稅工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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