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
  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
  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