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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 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 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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