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
  左列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
  (一)土地之價格,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當期公告地價;未登
        記地比照鄰地地價等級計價,俟登記後按當期公告地價換算新產
        價  公用土地、公共設施土地,凡未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評定地價者,暫以每筆土地通用貨幣一元列帳,俟財產處分或
        市縣政府調整地目時再行調整。但土地係購入者,依其購入價格
        。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應登記其建築費或原價;但建築費或原價無法
        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應記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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