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專案核准委託經營者,應檢具經營計畫,向國產局或土地所在地該
  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六條但書之情形者,應擬
  具委託經營契約層報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經營。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之財產(含地籍資料、圖說及分區使用證明)。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項目。
  四、投資改良利用方案。
  五、資金來源。
  六、營收標準。
  七、收益評估。
  八、申請專案核准之理由。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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