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
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
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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