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監控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
      機構,辦理傳染病通報、調查學生及教職員工出(缺)席狀況、罹
      病及接受治療情形,並進行環境消毒、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
      離檢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蔓延。
  二、學校發現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獲知,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
      傳染病時,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
  三、辦理學生或教職員工之臨時性健康檢查。
  四、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