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
  聘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
  僱許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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