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
  校務評鑑。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
  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
  敘獎。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
  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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