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
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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