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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 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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